丢人现眼。广东中山,一妇女在超市将20多盒牙膏塞进自己的裤腰,大摇大摆的走出超市,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,该妇女竟掏出一颗不明颗粒塞进嘴里,工作人员怕被“碰瓷”,赶紧报警,后该妇女被120救护车拉走。

从网传视频看,一身穿红色带有裙摆上衣的妇女,正在超市的货架上取牙膏,然后环顾左右,趁周边无人之际,迅速将手中的牙膏塞进自己的衣服里,这样反复多次。然后该妇女就大摇大摆的走出超市。

该名女子觉得自己的行为神不知鬼不觉,殊不知,其一举一动都被超市内的监控记录的清清楚楚。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,迅速追上该女子并将其拦截。可该女子的举动令人不解,直接掏出一粒不明物体放入嘴里。工作人员怕出事,赶紧报警。据超市工作人员透露,该女子的作案时间前后不足10分钟,进入超市以后作案之前,都会将商品打开看是否有防盗设备,而且都是针对贵的东西下手。警方到达现场后,将该女子控制并对其进行搜身,原来该女子将超市拿的牙膏都塞进了裤腰,数量多达20多盒,而且都是品牌牙膏。因为女子吞食了不明物体,为以防万一,120将该女子拉走检查。目前,警方已对此事立案调查。

1、该女子偷窃的手法娴熟,的确很像惯偷,但令人不解的是,她竟然不知道超市布满了监控,自以为瞒天过海,无人察觉,其实其丑行早已通过监控被尽收眼底,不但丢人现眼,还要受到法律惩处。2、该女子的行为是典型的盗窃,应受到治安处罚。根据刑法规定,盗窃行为要入刑,其中一个条件就是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要达到“数额较大”,而广东中山地区数额较大的标准是3000元。具体到本案中,该女子盗窃20多盒牙膏,其价值达不到3000元,故该女子本次实施盗窃的行为构不成盗窃罪,而是治安违法行为。

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, 盗窃公私财物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3、有网友说,该女子的作案手法娴熟,被抓后吞服药物,一看就是惯犯,即使数额不够,也足以构成盗窃罪。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,因为在盗窃罪的特殊构罪情形中,即便数额达不到数额较大,只要行为人符合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多次盗窃情形,也可以构成盗窃罪。但刑事案件定罪的标准必须达到“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”,也就是说要认定该女子是惯犯,达到多次盗窃标准,不能仅靠其娴熟的盗窃手法来推断,而是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。

即便该女子客观上确实是惯犯,多次盗窃,但如果没有证据将该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,也无法对该女子以盗窃罪进行处罚。

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事件立案,相信很快就会有结果,即使无法用刑事手段对其进行打击,那么也完全可以对其处以顶格的治安处罚。

最后,莫伸手,伸手必被捉,摒弃不劳而获的思想,不要为了小利而挑战法律。

朋友们,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?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