曾经具有“一言九鼎”威力的特殊群体,为何快速在乡村视野隐匿?
在十九世纪初期之前,中国的乡村世界长期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形态。封建王朝的府衙,从秦朝建立郡县制开始,在长达两千多年的时间里,最低的官方机构从来只设置到县一级。至于其之下的类似于今天的乡、村、社这三级,是没有正式的行政建制的,那些里正、保长之类的“官员”,虽说负责这一个地方的人口统计、课税计算等官方职责,但他们又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官员,顶多是一个“半公半农”的小吏。
更何况,这些乡一级以下的“官员”,其职能单纯、权力有限,很承担起管理地方、安抚民众、引导生产等一些基本的社会管理功能。而众所周知的是,中国的古代社会长期是一个农业社会,为了便于生产生活,这些从事着农业生产的人们又会依据地理条件,随机分布、自然群居,形成各种大小规模不一的自然村落。
一旦形成自然村落,就势必会形成各种类型的社会关系。对于一个自然形成的村落,要依靠自觉性或者某些道德、法律的框范来调解人际关系、排解各类矛盾纠纷,显然是不现实的。这个时候就需要有一个“第三方”来承担起这些自然村落的社会管理职能。那么,在官方的行政建制没有延伸的这些自然村落,两千多年来是由谁
扮演着
这个“第三方”角色的?
研究古代历史的学者们,曾经将统治中国古代社会的力量分为“神权、君权、族权、夫权”,对于自然村落的管理,也就想当然地归类为“族权”的势力范围了。因为古代社会的宗族意识强烈,相当多的村落也都是某个宗族的“同姓聚居”,所以家族势力、族长威严的确是这类村落的“王者”。这种说法和有很多地名证据,例如今天依然被叫做“王家沟”、“李家庄”、“张家磨”等地名的村落,一定是这个冠名的姓氏人口占据绝大多数。在相当长的时间内,这些区域就是这个宗族的领地。
但并非所有的村落都是这种典型、纯粹的宗族聚居,一个自然村落存在两种以上,且人口、势力相当的姓氏,这种族权的影响力就会明显削弱;乃至出现四、五种姓氏以后,宗族影响就会很快消失。行政管辖空白,法律和道德不可能那么细碎和无所不及,宗族势力弱化,这个时候,一个被称作“乡贤”的特殊群体就逐步站上了乡村历史的舞台。
“乡贤”是最容易和乡绅、士绅等称谓混淆的概念。乡贤、士绅、乡绅当然也有很多共同点。首先,这些人基本都是针对生活在农村的人而冠以称谓的,在城市当然是无所谓乡绅、乡贤的说法的。这三者生活的区域是一致的。其次,这些人在地方上都是有一定的名望的。
但从严格意义上,乡贤、乡绅和士绅是有着明显区别的。士绅则是士族和乡绅的结合体,大体是指世家大族里面的头面人物,是一种笼统的称谓。宗族里面的有脸面的人,可以是族长,也可以是家族里有钱有势的人,但这样的人要成为士绅,必须能够识文断字,具备一定的文化修养,特别是那些考取了功名,或者致仕回乡的官员,他们就是名副其实的士绅。乡绅和士绅的区别就在于,乡绅产生与宗族关系不大,而是自身的财力、地位、教育水平等的综合体现。乡村也有很多良田千顷、家财万贯的富豪人物,但并不一定会被人当作乡绅或士绅,如果他没有文化,特别是其家庭内没有成员考取过功名,这些人无论多么富有,只能是财主。在古代社会,这个分野是很鲜明的。
而乡贤虽然在表明上看与乡绅、士绅差不多,但从其本质上来说是有着天壤之别的。例如,乡绅、士绅可以有土豪劣绅,但乡贤却是所有人眼里的善人、好人,从来没有“劣贤”、“恶贤”的说法。因为从字义上看,“贤”字本身就是美德、能干、善良的含义。而且从乡贤的形成来看,也不是单纯依靠财力、权势、功名等硬件因素形成的,而是主要依赖自身的品德因素逐渐成长的。士绅、乡绅的土地、金银、房产,甚至爵位和官职都可能通过继承而先天获得,但“乡贤”的名位并不具备继承性。也就是说,父辈是当地人推崇的“乡贤”,但其子孙未必是贤者。
在过去公共权力缺位的时代,“乡贤”几乎是真正意义上的地方官员和精神领袖。在过去的农村,一个人自家的日子过得好,当然也不一定非得多么有钱;家庭和睦,孝敬父母,教育子女有方;为人处事正直公正、正派无私,与人为善,善于协调和处理邻里、亲属关系。这就已经具备了成为一个“乡贤”的潜质。倘若这个人关心公益,是个热心肠,那么他成为一个“乡贤”的可能性又会增加几成。
“乡贤”的形成并不是依靠一纸任命状或其他形而上的方式推举产生,而是依靠在街坊邻居心目中的分量的提高而逐步形成并稳固的。一个人仅仅是依靠自身的品德和才干,逐渐推崇到“乡贤”的位置,他们的地位和“权力”都是建立在人们的价值认同和心理尊崇上,从管理学的角度,这样的人无论是作为管理者还是精神领袖,都是真正意义上,所以也就更加具备名望和权威。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之前,“乡贤”们的分量是那些乡村干部无法比拟的。
“乡贤”们的地位着重体现在对地方事务的管理上。谁家有红白喜事,或者遇到重大困难,“乡贤”会当仁不让,出面组织;邻里之间闹矛盾,旧时代的人信奉“非讼”的理念,更何况若非伤筋动骨、深仇大恨,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也很难对薄公堂,乡贤们就可以出面调解,十有八九都会让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,化干戈为玉帛;夫妻吵架,兄弟、妯娌不睦,父母赡养,子女教育、兄弟分家、男女婚配等这些可以看做是真正意义上的“私事”,或者清官也难断“家务事”,“乡贤”也会被邀请介入,并且在处理这些家庭内部矛盾方面也是一言九鼎的。
至于那些抗击自然灾害,处理自然村落之间的矛盾,建设村落区域的公益设施,发展一些公益事业等涉及自然村落的“大事”,或者出谋划策、或者组织动员,或者出钱出力,“乡贤”自然是其中的挑大梁者。一些在自然村落成长起来的“乡贤”,如果声望和威信逐步提高,还有可能继续成长,让“势力范围”扩张到村落之外的更加趋于,“晋级”为某个乡镇或者县区的社会贤达。最近在一些地方,搞了一些类似“乡贤”“复苏”的活动,一些发家致富或者学有所成、位居高官的人被冠上了“乡贤”的美名。其实这是对“乡贤”文化的一种重大曲解。一个人,无论他多么有钱、学历多高、权力多大,如果他对地方上没有物质和精神贡献,没有参与村里的建设,没有因为美德和善行被广泛尊崇,他只能是一个“致富能手”、好学子弟或者官员、富商,“乡贤”二字的标签是不能糊里糊涂贴上的。
“乡贤”文化在中国的古老农村盛行了数千年之后,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前后已经逐渐退出了乡村视野。一是基层政权逐步得到延伸和强化,公共权力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的渗透和普及,让这种朴素、“纯天然”的管理方式“市场”逐渐萎缩;二是人们的价值标准已经开始发生了重大变化,一些非品德因素逐渐成为人们膜拜和尊崇的因素,那些往日里一言九鼎的“乡贤”们也日益失去了光华。
不过,不论时光怎么转变,那些曾经在乡村里,靠着一身正气和一腔热忱,“胡子一飘解仇怨,烟袋一磕定乾坤”的老者们,是永远值得怀念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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